吉首市啦啦美容工作室处罚决定吉市监行处字〔2024〕42号

吉首市啦啦美容工作室处罚决定吉市监行处字〔2024〕4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30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442

当事人:吉首市啦啦美容工作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4*****OO

住所 (住址 ):湖南省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乾州办事处小溪桥书香华天B栋4栋401室

经营者:曾永连

身份证件号码:43312319*********25

联系电话:15*******1

2024年3月1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吉首市乾州小溪桥书香华天B栋401室吉首市啦啦美容工作室擅自自行配制化妆品,2024年3月11日,我局派出执法人员前往该店调查核实。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吉首市啦啦美容工作室(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自行配制化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4月16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吉首市啦啦美容工作室于2020年3月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美容、护肤服务。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份,当事人曾永连分别从淘宝广州四瑶购进一批护肤化妆品原材料缔美妍保湿软膜粉、白蔹、白及、茯苓、僵蚕、绿豆、牡丹、薄荷,苦参。经查询(上述八种化妆品生产原料均符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要求)货款合计:1610元。当事人将该批护肤化妆品原材料磨成粉状,再加上饮用水装在碗里进行自行配制成美白袪斑面膜和祛痘面膜,然后把自行配制的面膜涂抹于顾客的脸上,涂抹面膜37/次进行对外销售,其中经营自行配制护肤化妆品的情况如下:1、当事人以37元/次共销售美白袪斑面膜149次,货款计:5513元。2、当事人以37元/次共销售祛痘面膜75次,货款计:2775元。

以上二种自制面膜销货款(货值)共计:8288元。截至案发当天:1、当事人以37元/次共销售面膜224次,违法所得:8288元。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玻璃罐小瓶空罐2个,和罐装标注有修复的罐子1个(白色粉末已用三分之一)。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二)、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自行配制护肤化妆品的原料摆放地点;

证据(三)、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开具的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编号市监强字20243-11号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当事人自行配制护肤化妆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5张,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的进货渠道

证据(六)、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行配制护肤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证据(八)、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提供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的进货渠道;

证据(九)、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提供原材料缔美妍保湿软膜粉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原材料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4年4月15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4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罚告《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第42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本案当事人无视上述规定,在经营期间自行配制护肤化妆品,构成经营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充分认识自已的过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参考《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裁量权时,罚款数额(倍数)明确的从其规定;设有罚款区间的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X为法定最高处罚数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数额。减轻处罚:法定最低处罚数额以下;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数额(含本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外罚:

  1、 没收玻璃罐小瓶空罐2个和装有原材料的罐子1个

2、没收违法所得8288元,罚款10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182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要求,将罚没款缴至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49500000 00023,开户银行: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镇营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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