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9、佳慧百货的处罚决定书

439、佳慧百货的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20 字体大小:

吉市行处字〔2021439

关于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蛙、绿豆芽案的处罚决定

人: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JY143310102707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599424554B

经营场所:吉首市武陵东路9号财信商贸中心D栋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

身份证号码:433**************17联系电话:139**********0         其他联系方式:无

住址:湖南省沅陵县*********

2021年06月18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华科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牛蛙”、“绿豆芽”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07月14日,湖南华科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F2107020110》、《检验报告NO:F2107020112》,其中“牛蛙”的《检验报告NO:F2107020110》显示2021年6月18日你店经营的“牛蛙”共检测了4项,其中:恩诺沙星μ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06,单项判定:不合格;“绿豆芽”的《检验报告NO:F2107020112》显示2021年6月18日你店经营的“绿豆芽”共检测了6项,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331,单项判定:不合格;

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绿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2021年8月2日,经报主管局长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0618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华科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牛蛙”、“绿豆芽”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07月14日,湖南华科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F2107020110》、《检验报告NO:F2107020112》,其中“牛蛙”的《检验报告NO:F2107020110》显示2021年6月18日该店经营的“牛蛙”共检测了4项,其中:恩诺沙星μ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06,单项判定:不合格;“绿豆芽”的《检验报告NO:F2107020112》显示2021年6月18日该店经营的“绿豆芽”共检测了6项,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331,单项判定: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0日将该2《检验报告》送给当事人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并告知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复检。

通过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2021.6.18日购进记录》单据计算:(牛蛙购进25斤×销售价24.9元/斤=622.5元)+(绿豆芽购进20斤×销售价1.99元/斤=39.8元)货值金额共计662.3元;(牛蛙购进价格22.5元/斤×实际销售数量11斤=247.5元)+(绿豆芽购进价格1.5元/斤×实际销售数量20斤=30元)=277.5元,违法所得:(货值金额662.3元-实际销售成本277.5)384.8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已经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

二、湖南华科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NO:F2107020110)、(报告编号NO:F2107020112),证明检验结果不合格;

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抽样单编号:NPC21433101568930465、NPC21433101568930467)证明抽样单位和抽样产品信息;

四、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执》,证明检验报告已经送达当事人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对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不合格绿豆芽、牛蛙销售及库存情况;

、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检验结果不合格绿豆芽、牛蛙的情况;

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合法经营资质;

八、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合法经营资质;

九、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十、宋*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不合格绿豆芽、牛蛙购进及销售情况;

十一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2021.6.18日购进记录》单据,证明不合格绿豆芽、牛蛙购进及销售数量;

十二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宋芳的权限;

十三、受托人宋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基本情况;

十四、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检验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并将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责令召回的具体情况;

十五、由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申请减轻报告》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特殊情况以及申请减轻处罚的情况。

十六、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说明》1份,证明不合格产品无法召回的情况;

十七、鹤城区隆军水产行《营业执照》1份,证明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索取的牛蛙供货方相关资质。

十八、湖南华科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营业执照》1份、检验人员资质证明3份,证明检测机构的相关资质。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1年8月3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未提出异议。

2021年8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监行处告字[2021]439号),当事人申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绿豆芽、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1、当事人所售绿豆芽、牛蛙货值金额较小(662.3元),2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积极停止经营并实施不合格食品召回;

以上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应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到10倍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4.8元;

2、行政处罚罚金1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0384.8元,全部上交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4950000000023;开户行: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仙镇营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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