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湘西吉首市宇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162个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吉市监听告字〔2024〕101-262号
湘西吉首市宇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162个市场主体: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公司涉嫌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停业六个月以上长期未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进行年度报告公示,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12月,我局通过吉首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了《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市场主体》的公告,通知你公司于2024年1月底之前按照要求办理相关业务,截止2024年2月1你公司在此期间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未提出异议。2024年2月至3月期间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未发现你公司在注册登记地开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拨打电话也未能取得联系,2024年3月15日,我局向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发函协助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你公司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注销及未开户”,银行账户为“未开户、已注销及久悬户”。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挂号邮寄信函的方式联系告知你公司,我局将依法拟吊销其营业执照,如有异议,到我局202办公室提出。截止2024年5月6日,你公司未到我局提出异议。依据现场核查情况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的信息反馈和现场核查、挂号信函、系统查询的结果分析,上述情况证实了你公司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停业六个月以上长期未经营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中所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独资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中所指的行为;。
你公司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停业六个月以上长期未经营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独资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处罚。
综上,我局拟决定吊销你公司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上述企业因登记注册的住所无经营迹象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现特此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湘西吉首市宇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吊销名单
联系人:谭静、张云波 联系电话:2133202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