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关于吉首市云联宜家商贸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的处罚决定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56号
当事人:吉首市云联宜家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M69****
住所:吉首市峒河办事处武陵东路41号309室(湘泉城市花园长景阁)
法定代表人:田建
2023年4月10日接到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举报我市云联宜家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湖南德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名销售商品。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联宜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核实,检查发现当事人待销售的香肠贴有“云联商行”标签,标签信息:“云联商行;包装方式:散装称重;保质期:即食产品3个月、干货腊味12个月;保存0->-15度(阴凉干燥处冷藏)执行标准:SB/T10379;生产许可SC11143018105504;联系电话:0743-8520095;生产厂家:湖南德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湖南湘西吉首市吉韵商行;联系地址:湖南省湘西吉首市新桥社区旁”。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为“云联商行”,该网店销售有“湖南湘西特产农家纯手工烟熏柴火腊香肠腊肉腊味肠子腊肠肉肠肉干”、“湖南湘西特产金鞭溪野生小鱼干熏鱼火焙鱼柴火腊鱼香辣香酥小鱼干”、“湖南湘西特产腌菜酸辣渣辣椒子糯米粉榨辣椒王黄辣子鱼儿辣子包邮”、“腊肉张家界湖南土特产正宗农家自制湘西烟熏土猪肉五花腊肉500g”等商品。
当事人冒用湖南德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名销售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2023年4月12日经领导批准,我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其销售贴有“云联商行”标签冒用湖南德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名的商品共有三种。其中1、“湖南湘西特产农家纯手工烟熏柴火腊香肠腊肉腊味肠子腊肠肉肠肉干”销售数量为420袋,销售金额为15097.64元,平台扣点1488.45元,快递费2730元,进价21.75元/袋,进货金额9135元,违法所得1744.19元。2、“湖南湘西特产腌菜酸辣渣辣椒子糯米粉榨辣椒王黄辣子鱼儿辣子包邮”,销售数量为81袋,销售金额为1440.48元,平台扣点28.52元,快递费用526.5元,进价5元/袋,进货金额是405元,违法所得为480.46元。3、“湖南湘西特产金鞭溪野生小鱼干熏鱼火焙鱼柴火腊鱼香辣香酥小鱼干”销售数量1袋,销售金额25.8元,已退款退货,违法所得为0元。已上三种商品货值金额合计16563.92元,违法所得为共计为2224.65元。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因此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2022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监罚告〔2023〕5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调查过程中,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整改,且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家庭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有从轻处罚情节,我局决定从轻处罚。经综合考量,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2、罚款4975.35元,没收违法所得2224.65元,罚没合计72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4950000000023,开户银行:吉首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