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9、吉首市人民路边城药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359号
当事人:吉首市人民路边城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BMHEX91T
许可证编号:湘DA74311456
住所(住址):湖南省吉首市镇溪街道人民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尚红
身份证号码:433101196******5
联系电话:13974******9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263号4栋2108室
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吉首市人民路边城药店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现场抽查了产品:左甲状腺素钠片,进口药,注册证号:H20140052,生产企业:Merck Healthcare KGaA,生产日期:20220718;有效期至:20250716;产品批号:601KW;“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产品批号:2301005,生产日期:2023年1月04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地址:盐城市响水县城西,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名称:江苏祥瑞药业有限公司;该药品属于处方药。1、当时现场没能及时提供相应的票据;2、处方区存在开架销售情况。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该药店在药品经营管理中,上述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0月19日立案调查,根据以上现场检查情况,经报主管局长批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的委托人石琼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上述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均已由涉案人员现场核对并签字(签收)。
经查:当事人吉首市人民路边城药店于2022年5月18日注册成立,2022年6月15日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等方面。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抽查了产品:左甲状腺素钠片,进口药,注册证号:H20140052,生产企业:Merck Healthcare KGaA,生产日期:20220718;有效期至:20250716;产品批号:601KW;“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产品批号:2301005,生产日期:2023年1月04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地址:盐城市响水县城西,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名称:江苏祥瑞药业有限公司;该药品属于处方药。1、当时现场没能及时提供相应的票据;2、处方区存在开架销售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吉首市人民路边城药店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主体资格;
三、吉首市人民路边城药店法定代表人尚红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人的基本情况;
四、委托书,吉首市人民路边城药店法定代表人尚红委托石琼处理相关事宜;
五、石琼的身份证一份,证明本人的基本情况;
六、执法人员制作的石琼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事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因此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2023年11月13 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监罚告〔2023〕35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表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案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处方药品的相关票据并销售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我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