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吉首市简悦发型设计店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悦)(1)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325号
当事人:吉首市简悦发型设计店
住所(住址):吉首市乾州街道人民南路古城社区邮政局旁古城北门72号1号门面
统一信用代码:92433101MACRKC5QX7
经营者:石留洋
联系电话:158881****7
身份证号码:43310119870******5
经营范围:理发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地址:湖南省吉首市白岩乡雅沙村九组
2023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货架上摆放销售“LIGUI丽柜染发膏(酒红色)”化妆品,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打电话向厂家索要相关产品来源资料,至现场检查结束时,未能提供该化妆品生产商主体登记证明和进货记录。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自2023年10月23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LIGUI丽柜染发膏(酒红色)”化妆品现场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在本局检查后于10月24日在向生产厂家索要到相关来源证明后,向本局提交了广州市倩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6373443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693)及该产品的进货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合法经营资质;
证据(三)、石留洋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石留洋本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石留洋提供减轻处罚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依据;
证据(七)、当事人石留洋提供的整改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事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2023年10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告知本案证据材料,并告知了其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故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2023年11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监罚告〔2023〕32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表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义务,并在执法人员教育后认识到自已的错误,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后主动对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有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且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以0元的减轻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