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3、津度茶叶公司销售包装不符合要求茶叶的处罚决定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363号
当事人:湘西津度黄金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3101MA4LU7LXX0
住所(地址):吉首市马颈坳镇隘口村龙塘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双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310119******3
联系电话:133874*****2
联系地址:吉首市马颈坳镇隘口村龙塘组
2023年6月30日我局收到举报,称湘西津度黄金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茶叶标签不符合要求、有虚假宣传、违反食品安全法等违法行为。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茶叶,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于2023年7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
7月11日,我局向保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协助,并于7月24日收到保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回复函。
现查实:湘西津度黄金茶有限公司系2017年6月27日核准注册成立,在吉首市从事茶叶加工销售。2020年10月24日、2022年10月24日,当事人与保靖县鼎盛黄金茶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茶叶委托加工协议书》(协议书期限均为2年),当事人委托鼎盛公司代为加工茶叶,开展业务合作。当事人将鼎盛公司代加工的茶叶进行包装、加贴相应标签后上市销售,但其采购、使用的包装是市面老式包装,加贴的标签及包装上均未标注贮存条件、质量等级、生产厂家、联系方式,标注了错误的茶叶标准(绿茶标注为GB/T13738.2-2017工夫红茶),部分茶叶包装上标注“保靖黄金茶内含物十分丰富,配比协调,氨基酸尤其是茶氨酸含量很高,是其他绿茶的两倍以上”。当事人所生产的茶叶均在湖南株洲正本弘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其设在株洲市的合作商家销售,因其未进行统计核算,所销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叶货值金额无法统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法定代表人张双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张双静的身份;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收到的举报资料一份18页,证明本案的来源及当事人生产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的详细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茶叶委托加工协议书》2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具备生产许可的企业代加工茶叶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湖南省茶叶研究所《保靖黄金茶特定品质的证明》、茶叶品质相关证明资料共9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茶叶包装上的品质描述的来源证明;
证据(六)、本局向保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吉市监函〔2023〕8号《协助调查函》1份,证明函请保靖县局协助调查当事人的情况;
证据(七)、保靖县局给本局的保市场监管协回(2023)5号《协助调查回复函》及相关调查资料共10页,证明当事人委托有生产许可资质的厂家代加工茶叶的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事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办案人员于2023年9月18日向当事人告知本案证据材料,并告知了其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对此无异议,故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年10月25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了吉市监听告字〔2023〕3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六)项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六)贮存条件;”而当事人在销售茶叶的外包装、标签上未进行标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此规定,构成销售预包装食品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理。
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陈述违法事实详情,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主动将不符合规定的茶叶包装、标签予以销毁,并且也未造成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减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茶叶包装8个。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