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6、吉志副食店龙伟处罚决定书376

376、吉志副食店龙伟处罚决定书376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2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376

当事人:吉首市寨阳吉志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3101MA4M9ARX2J

住所(住址):吉首市石家冲街道寨阳村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龙伟                   

身份证号码:43310119********51

联系电话:18174*****82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派出执法人员在经营者龙伟弟弟龙军的陪同下对吉首市寨阳吉志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一楼门面经营场所内右手边货架上放有过期预包装食品沙琪玛5包,达福园瑞士卷蛋糕24枚(草莓味)4包,旺旺雪饼2包,旺旺仙贝4包,蛋黄派2包,上述食品处于销售状态中且周围无食品近期过期警示标志。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后,本案在2023年11月6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经查:当事人龙伟于2015年4月8日注册了《营业执照》,名称:吉首市寨阳吉志副食店;于吉首市寨阳村从事预包装食品,小百货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等经营活动。检查中在该店一楼门面经营场所内右手边货架上发现5包沙琪玛,生产厂名:郾城区全发顺食品厂;产地:河南省漯河市。净含量308g;生产日期2022年9月16日,保质期10个月;4包达福园瑞士卷蛋糕24枚(草莓味),生产厂名:香港福乐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产地:香港九龙湾冠道八号,净含量432g,生产日期2022年12月6日,保质期6个月;2包旺旺雪饼,生产商:旺旺集团,净含量520g,生产日期2022年7月8日,保质期9个月;4包旺旺仙贝,生产厂商:旺旺集团,净含量520g,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9日,保质期9个月;2包蛋黄派,生产商广东天天旺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广东省揭阳市,净含量528g,生产日期2022年9月7日,保质期6个月,系当事人于吉首市民营小区购进及供货商直接送货上门得来,售价均为10元/包,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上述过期食品于11月6日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7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吉首市寨阳吉志副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副食店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合法主体;

二、吉首市寨阳吉志副食店经营者龙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吉首市寨阳吉志副食店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三、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四、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扣押财物清单1份,证明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情况;

五、执法人员对龙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吉首市寨阳吉志副食店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3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因此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年12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罚告字〔2023〕3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定期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销售上述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积极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本局决定减轻处罚

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沙琪玛5包,达福园瑞士卷蛋糕24枚(草莓味)4包,旺旺雪饼2包,旺旺仙贝4包,蛋黄派2包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要求,将罚没款缴至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49500000 00023,开户银行: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镇营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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