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吉首市梯玛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276.吉首市梯玛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31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276 号


当事人:吉首市梯玛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344683423U

法定代表人:吴谋焕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荣光路吉祥家园1栋14号404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动漫游戏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网络设备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礼品花卉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打字复印;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数据服务;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服装服饰零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现查明:当事人吉首市梯玛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开始从事网店经营,系抖音平台店铺“梯玛名酒专营店”的经营者,主要销售酒鬼酒系例白酒等产品。2023年8月7日,消费者举报称“其在该店铺以16.8元下单购买了一瓶净含量150ml的“溢仁坊大马士革玫瑰酵素微生态洁面慕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该化妆品已取消备案,属禁止销售产品”。我局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现查明:该化妆品“溢仁坊大马士革玫瑰酵素微生态洁面慕斯”的生产商为;广州膜谷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中路36号二楼202房,执行标准:GB/T29680(∥型),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162,该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147708”于2022年10月10日取消备案,属禁止销售的化妆品,但吉首市梯玛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未对其及时下架仍将该产品摆放在其网店上对外销售,截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吉首市梯玛网络传媒公司在抖音平台已销售已取消备案化妆品“溢仁坊大马士革玫瑰酵素微生态洁面慕斯”一瓶(一单),共计货款16.8元,因当事人已进行退货退款,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投诉举报人提供并经当事人辨别确认的商品截图、订单截图、物流发货面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备案截图,证明投诉举报人举报当事人销售已取消备案化妆品的内容属实;

证据(二)、当事人吉首市梯玛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法定代表人吴谋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委手书一份及受委托人姚伟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姚伟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吉首市梯玛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姚伟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抖音平台店铺“梯玛名酒专营店”销售已取消备案化妆品:“溢仁坊大马士革玫瑰酵素微生态洁面慕斯”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溢仁坊大马士革玫瑰酵素微生态洁面慕斯”备案截图及产品照片,证明该产品已于2022年10月10日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3年8月25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未提出异议。

2023年10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罚告字《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276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认为:化妆品“溢仁坊大马士革玫瑰酵素微生态洁面慕斯”已于2022年10月10日取消备案,而当事人吉首市梯玛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在其抖音平台店铺并未下架该商品,并于2023年8月7日在其抖音平台店铺“梯玛名酒专营店”销售了该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规定。

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销售一单后充分认识自已的过错,并在第二天及时下架了涉案商品,能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且涉案商品经营额小,造成社会影响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和积极配合本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态度较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和情节,决定对吉首市梯玛网络传媒有限公司销售已取消备案化妆品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要求,将罚没款缴至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49500000 00023,开户银行: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镇营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