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吉首市鸿泰种养专业合作社处罚决定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370号
当事人:吉首市鸿泰种养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3433101MA4M3KGB7U
法定代表人:杨正午
联系电话:195743****8
住所(住址): 湖南省首市河溪镇马鞍山村二组
业务范围: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吉首市鸿泰种养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公示2022年的年度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吉首市鸿泰种养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9月8日注册登记,因合作社办公人员变动,工作交接不及时,导致未及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报公示2022年的年度报告,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在湖南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进入预警状态,预警机关: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预警部门:个体企业监管股;预警原因:列入经营异常,吉首市鸿泰种养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上报公示年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2023年8月8日吉首市鸿泰种养专业合作社法人主动补报了2022年度的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吉首市鸿泰种养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吉首市鸿泰种养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 执法人员通过系统提取的照片两张,证明吉首市鸿泰种养专业合作社未上报并公示2022年年报的违法行为和主动补报2022年年报的行为;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吉首市鸿泰种养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杨正午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个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事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了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故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年11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罚告字〔2023〕第3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本局认为: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而吉首市鸿泰种养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2年的年度报告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并主动补报2022年的年度报告并公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裁量基准1.从轻情节:市场主体一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或者及时改正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000元以上少于3000元的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处罚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要求,将罚没款缴至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49500000 00023,开户银行: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镇营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