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首市金宏益丰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处罚决定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340号
当事人:吉首市金宏益丰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CFGJ3A27
许可证编号:湘CA74311616
住所(住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文心路12号(金宏帝景BC栋)-114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巧红
联系地址:湖南省吉首市金宏帝景BC栋2单元
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吉首市金宏益丰大药房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1、阴凉区现场温度为21℃,阴凉区温湿度记录仅记录至2023年10月9日,常温区温湿度记录仅记录至2023年10月8日;2、洛索洛芬钠贴剂(进口药品注册证号:H20140638,生产厂:LEAD CHEMICAL CO.,LTD.HISAGANE PLANT,生产日期:2022.06.27,产品批号:G062R,有效期至:2025.05)现场未能提供进口检验报告单、进口药品通关单等药品合格证明材料;3、含罂粟壳类特殊管理药品未放置于专柜。该药店在药品经营管理中存在严重缺陷0项、主要缺陷1项、一般缺陷2项,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中监督检查结果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现场检查情况本局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吉首市金宏益丰大药房2023年4月13日办理的营业执照,2023年5月29日办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药品零售;食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1、阴凉区现场温度为21℃,阴凉区温湿度记录仅记录至2023年10月9日,常温区温湿度记录仅记录至2023年10月8日;2、洛索洛芬钠贴剂(进口药品注册证号:H20140638,生产厂:LEAD CHEMICAL CO.,LTD.HISAGANE PLANT,生产日期:2022.06.27,产品批号:G062R,有效期至:2025.05)现场未能提供进口检验报告单、进口药品通关单等药品合格证明材料;3、含罂粟壳类特殊管理药品未放置于专柜。该药店在药品经营管理中存在严重缺陷0项、主要缺陷1项、一般缺陷2项,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中监督检查结果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吉首市金宏益丰大药房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主体资格;
三、吉首市金宏益丰大药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谢巧红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人的基本情况;
四、执法人员制作的谢巧红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事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2023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因此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2023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监罚告〔2023〕34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表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案中,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吉首市金宏益丰大药房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