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首市同福美电子产品服务部对其经营的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处罚决定

关于吉首市同福美电子产品服务部对其经营的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12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2)90号


当事人:吉首市同福美电子产品服务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3101MA7J307Q05经营场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竹园社区同心路1栋01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化妆品零售;珠宝首饰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王艳

身份证号码:430723xxxxxxxx4225联系电话:138xxxx4360

户籍住址:湖南省澧县复兴厂镇温泉村*****

2022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吉首市同福美电子产品服务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有30多名老年人正在体验该店经营的普通电子产品:纤体康美管理仪(华宇品正、康金蓓),并现场观看“智能时代,引领未来,纤体康美管理仪”的讲解视频,该视频中宣称纤体康美管理仪(华宇品正)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有关

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吉首市同福美电子产品服务部于2022年3月3日注册成立,于3月19日对外开始经营,至案发之日,当事人通过免费赠送礼品(鸡蛋、脚盆等)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前来免费体验该店经营的“华宇品正纤体康美管理仪”,并在老年人体验的同时开展讲座、播放宣讲视频形式来宣传纤体康美管理仪的功能及疗效。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其正播放的“智能时代,引领未来,纤体康美管理仪”的讲解视频中宣称华宇品正HYPZ-A600的康美管理仪具有“净化血液、活化细胞、美容美体、分解脂肪、打通微循环、消炎止痛、调节植物神经、提高免疫力及对慢性病(失眠)的治疗上医院和纤体康美管理仪是没法比的”等功能内容的商业宣传。

经查证,当事人的经营的纤体康美管理仪(华宇品正

HYPZ-A600为普通电子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中无任何治疗和保健性疗效说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吉首市同福美电子产品服务部现场检查时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吉首市同福美电子产品服务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吉首市同福美电子产品服务部经营者王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艳个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2年6月21日,对吉首市同福美电子产品服务部经营者王艳询问笔录1份,证明吉首市同福美电子产品服务部对其经营的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6月13日我局办案人员对“智能时代,引领未来,纤体康美管理仪”的讲解视频进行转录备份视频资料1份,证明吉首市同福美电子产品服务部对其经营的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证据(六)2022年7月1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吉市监限供【2022】7-1-01号)1份,证明办案人员要求当事人于3日内提供“智能时代,引领未来,纤体康美管理仪”的讲解视频中宣称华宇品正HYPZ-A600的康美管理仪具有:“净化血液、活化细胞、美容美体、分解脂肪、打通微循环、消炎止痛、调节植物神经、提高免疫力及对慢性病(失眠)的治疗上医院和纤体康美管理仪是没法比的、通过使用可以减轻病情、出现疾病好转”等内容的科学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真实有效。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了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对此无异议,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2年9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听字(2022)第9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我局认为:当事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经营的纤体康美管理仪具有“净化血液、活化细胞、美容美体、分解脂肪、打通微循环、消炎止痛、调节植物神经、提高免疫力及对慢性病(失眠)的治疗上医院和纤体康美管理仪是没法比的”功能功能内容的科学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其进行的上述宣传内容无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属虚假宣传。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

一款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对其经营的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反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违法行为发生在免费体验期间,产品并未销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 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4950000000023;开户行: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仙镇营分理处)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通监督察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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