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首市唐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无三C认证非发光魔力手摇飞转陀螺的 处罚决定书

关于吉首市唐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无三C认证非发光魔力手摇飞转陀螺的 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02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2)146号


当事人:吉首市唐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PY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曹阳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鞋帽零售;箱包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户外用品销售;家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玩具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珠宝首饰零售;美发饰品销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8年09月18日;营业期限:2018年09月18日至长期;

住所:吉首市镇溪办事处人民北路95号A栋501、601、701 室;联系电话:13141646646 。

2022年4月30日,我局接到投诉人李胜富在湖南市场监管12315平台投诉举报,举报人称:2022年4月25日,当事人在拼多多商城(唐僧母婴玩具专营店)购买了“发光魔力陀螺手摇磁性飞旋悠悠飞转轨道七彩旋转儿童益智玩具”,没有国家强制性认证CCC标准。执法人员遂对唐僧母婴玩具专营店相对应的吉首市唐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2022年4月30日给投诉人进行答复,投诉人不满意,2022年7月8日,当事人再次在12315网上平台投诉,并于2022年7月20日又到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我局根据信访于2022年10月8日进行答复,当事人仍不满意,我局再次核查,经查发现:该店销售给投诉人李胜富的手摇非发光的飞转陀螺无3C认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名称为“唐僧母婴玩具专营店”相对应的证照是吉首市唐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2年8月26日变更名称为湘西经开区唐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由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人民北路95号A栋501、601、701室变更为湖南省湘西高新区产业中心办公楼一楼大厅30号位-0054(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为91433101MA4PY2YH3N。

经查实:2022年4月30日,我局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遂对唐僧母婴玩具专营店相对应的吉首市唐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没有“发光魔力陀螺手摇磁性飞吉首市旋悠悠飞转轨道七彩旋转儿童益智玩具”,没有国家强制性认证CCC标准。2022年4月25日投诉人李胜富在拼多多商城(唐僧母婴玩具专营店)购买的“发光魔力陀螺手摇磁性飞旋悠悠飞转轨道七彩旋转儿童益智玩具”,因该店是一家无货源代发电商,由于当事人无货源储备,无进货票据,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销售了该无3C认证的手摇非发光的飞转陀螺1个,销售价为4.8元,获得利润2元。

因该案中因当事人提交不出有效进货凭证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无法追溯该批商品的来源。

2022年11月14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22年11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告字(2022)1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3C认证的全称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它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制度。当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列入强制性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轿车轮胎、汽车载重轮胎、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设备、安全防范设备、儿童电玩具、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等。需要注意的是,3C认证并不是质量标志,它是一种最

基础的安全认证。本案涉及手摇非发光的飞转陀螺儿童玩具属于儿童电玩具,该玩具是供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玩耍,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由不锈钢材料制成的非使用电能的玩具,是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商品。

当事人作为一家经营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网络经销商,对保证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明知可以从正常渠道购进正规商品,但其仍在网上销售上述不能证明正常渠道的无3C认证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构成销售无3C认证手摇非发光飞转陀螺儿童玩具的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案取证,如实提供证据交代问题,且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该公司在接到用户投诉后,已于4月底下架该商品,且违法行为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

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 6002 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4950000000023;开户行: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仙镇营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2 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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