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首市湘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等175假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停业六个月以上长期未经营案

关于吉首市湘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等175假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停业六个月以上长期未经营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30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监行处字(2023)101-275号


当事人:吉首市湘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等175家公司(见附件)

住所:见附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见附件

法人代表(负责人、经营者):见附件

吉首市湘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等175家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吉首市湘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等175 家公司未按照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上报公示年度报告,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自动列入经营异常,我局通过邮寄《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的公告》现场核查的方式,通知当事人按照要求办理相关业务,信函以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现场核查未发现,吉首市湘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等175家公司在注册登记地开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拨打电话也未能取得联系,2023年3月7日,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吉首市税务局发函协助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吉首市湘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等175家公司税务状态为“非正常、注销及未开户”,银行账户为“未开户、已注销及久悬户”。上述情况证实了吉首市湘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等175家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停业六个月以上长期未经营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中所指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打印件1份,证明吉首市湘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等175家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一份,证明吉首市湘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等175家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报公示;

证据(三)、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吉首市税务局协助调查回函,证明吉首市湘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等175家公司无经营迹象;

证据(四)、现场核查记录;证明吉首市湘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等175家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开展相关业务;

证据(五)、2023年1月12日我局在吉首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的公告》的公告,证明我局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六)、我局挂号邮寄《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的公告》,证明我局积极和当事人进行联系;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事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4日通过吉首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关于拟吊销吉首市湘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等175家公司营业执照证据材料的公告》的,并告知了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故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023年4月14日,我局依法在吉首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拟吊销吉首市湘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等175家公司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吉首市湘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等175家公司未按照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进行年度报告公示,并长期未在注册登记地址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税务账户、银行账户显示异常的情况,证实了吉首市湘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等175家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停业六个月以上长期未经营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所指的行为。对吉首市湘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等175家公司的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吊销吉首市湘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等175家公司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超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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