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肿瘤医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处罚决定
吉 首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2〕155号
关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肿瘤医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肿瘤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43310044852745X6
住所(住址):湖南省吉首市东门坡
业务范围:为肿瘤患者、伤残病人及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设内、外、妇瘤、放化疗、头颈、中西医结合科、病理科、肿瘤特检科及综合性疾病治疗科等医疗与护理。
法人代表:向尔富
身份证号码:433101xxxxxxxx1092
联系电话:1378933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吉首市峒河办事处州肿瘤医院宿舍
2022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肿瘤医院(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第三住院部负四楼制氧室现场发现正在使用中的4台吸附塔、1台氧气罐,第二住院部五楼现场发现供应室正在使用中的真空灭菌器1台、电热蒸汽发生器2台,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8台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本案于2022年11月8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在用的8台压力容器基本情况如下:1、氧气罐,设备代码:217031040201814788;2、吸附塔4台,设备代码分别为:①21704302320180047、②21704302320180049、③21704302320180053、④21704302320180054;3、真空灭菌器,使用登记证编号:容17湘U0629(16);4、电热蒸汽发生器2台,使用登记证编号为:①容17湘U0630(16)、②容17湘U0631(16)。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在用的上述压力容器均正在使用中。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湘吉)市监特令〔2022〕第13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22年11月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报告显示:1、使用登记证编号为容17湘U0629(16)的真空灭菌器定期检验符合要求;2、使用登记证编号为:①容17湘U0630(16)、②容17湘U0631(16)的2台电热蒸汽发生器定期检验不符合要求。设备代码为217031040201814788的1台氧气罐及设备代码分别为:①21704302320180047、②21704302320180049、③21704302320180053、④21704302320180054的4台吸附塔当事人未能提供定期检验报告,我局从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中亦未能查询到上述5台压力容器的相关定期检验登记信息。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合法主体;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向尔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法人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鲁班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肿瘤医院委托鲁班云来我局办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11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执法人员下达的(湘吉)市监特令〔2022〕第13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和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指令书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受托人鲁班云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17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共19页),证明当事人在用的8台压力容器进行检验的相关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并附证明材料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的整改行为。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真实有效。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了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故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2年12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罚告字〔2022〕第1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特种设备安全与广大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三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施的是全过程的监督。本案中,当事人使用超期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
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改正,及时对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进行报检,并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西分院检验合格;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情形,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七条“(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4950000000023;开户行: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仙镇营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