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首市吉凤门诊部曹泽涛使用过期药品的 处罚决定

关于吉首市吉凤门诊部曹泽涛使用过期药品的 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21 字体大小:

  吉 首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2〕152号

关于吉首市吉凤门诊部曹泽涛使用过期药品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吉首市吉凤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3101MA4RWE5U9Y

登记号:PDY90464143310117D2112

住所(住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人民南路283号一楼门面

联系电话:1390743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泽涛              

身份证号码:433101xxxxxxxx0572

联系地址:吉首市厂坪巷18号

2022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吉首市吉凤门诊部负责人石玉的陪同下对该诊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在门诊大厅右侧药品、医疗器械陈列区第五层(至上往下)配药区域内摆放有过期的复方丹参片,复方丹参片的产品信息:规格:60片/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0119;生产厂家: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004;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8日;有效期至2022年09月,数量:4瓶(总计225片),其中有两瓶已开封,两瓶未开封,开封的药瓶中一瓶内有60片,一瓶内有45片,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在一起,处于待使用状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诊所使用的过期药品实施强制措施,进行扣押。

经查,吉首市吉凤门诊部于2020年11月23日成立,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3101MA4RWE5U9Y,同时也持有登记号为PDY90464143310117D211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为:吉凤门诊,诊疗范围:内科,登记主要负责人为曹泽涛,该诊所共有4名员工,其中医生3名,护士1名。执法人员在该诊所发现的过期药品“复方丹参片”,系该诊所日常管理负责人、医生石玉于2020年12月23日从湘西红润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生产厂家: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004;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8日;有效期至2022年09月,共购进10瓶(60片/瓶),使用了6瓶(60片/瓶),剩余4瓶(总计225片),购进价为3.8元/瓶,整瓶使用价为7元/瓶,拆零使用价为0.1元/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综合案情,过期药品“复方丹参片”存在两个使用价,未拆零状态为7元/瓶,拆零状态为0.1元/片,故货值金额为:7元/瓶x2瓶+105片x0.1元/片=24.5元。

截止2022年11月11日该诊所提供了上述产品的供货者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购进验收台账,未提供复方丹参片从购进至案发之日止的处方凭证,现有涉案产品库存货值金额总计24.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执行拆零药品调配管理制度,无拆零的使用记录,未开具留存拆零药品处方凭证,故上述药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办案人员于2022年12月2日向该诊所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了该店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该店对此无异议,故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局2022年12月6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市监听告字〔2022〕15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案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事实有效,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表示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力,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吉首市吉凤门诊部曹泽涛未建立、执行拆零药品调配管理制度、未开具留存拆零处方药处方、未对过期药品分区摆放并进行登记造册及时上报,而导致过期药品与有效期内的药品混同储存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偏低,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及以及当前社会环境受疫情影响、案发当地实体经济发展困难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涉案的过期药品“复方丹参片”4瓶(总计225片)。

2.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肆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帐号:84014950000000023;开户行:吉首农村商业银行仙镇营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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