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首市源钱康立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处罚决定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2〕141号
关于吉首市源钱康立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吉首市源钱康立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794709440C
住所:吉首市乾州街道209复线北侧(碧翠山庄A3A4 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钱卯其
身份证号码:320525xxxxxxxx4411
联系电话:135xxxx9788
2022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湘西自治州边城国际大酒 店有限责任公司电梯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其电梯维保公司吉首市源钱康 立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
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未能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 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边城酒店电梯进行维护
保养并作出记录。本案于2022年9月27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日作为乙方与甲方湘西自治州边 城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当事人维护保养的 的乘客电梯基本信息如下,产品名称:富士乘客电梯,台数:4台,速度: 1.75/S, 层站数:24/24/24。使用登记证编号具体如下:①梯11湘13892
(19)②、梯11湘13999(19)③、梯11湘13996(19),④、梯11
湘13989(19)。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3年07月。上述电梯维护单价 5000元/台,合计金额:20000元。维保期限:从2022年7月2日起至 2023年7月1日止。我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上述4台电梯最后维保记 录为2022年8月27日,截止现场检查日期2022年9月27日,当事人 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T5002-2017) 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半
月维护保养。
截止案发之日,因湘西自治州边城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受疫情
影响,尚未支付当事人电梯维修保养费用,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吉首市源钱康立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 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的资质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钱卯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法 人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吉首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和其工程部经理李长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李长勇作为湘西自 治州边城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公司陪同检查的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基 本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的违法 事实;
证据(六)执法人员下达的(湘吉)市监特令〔2022〕第100 号《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对湘西自治州边城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电梯进行维护 保养并做出记录的事实;
证据(七)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提取当事人对湘西自治州边城国际 大酒店4台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共78页),证明当事人未严格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与湘西自治州边城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证明当事人与湘西自治州边城国际大酒店有
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关系。
证据(九)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
况 ;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整改证明材料1份(共16页),证明当事
人的整改行为。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真实有效。执法 人员于2022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 告知了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故以上证据可以 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年2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罚告字(2022) 第1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
此权利。
本局认为:维护保养是电梯使用管理中极为关键的一环,电梯维护 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负有直接责任,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 护保养规则》 (TSGT5002-2017) 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 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 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 全。”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 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 取证工作,其行为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且近两年受疫情影响 行业经济不景气,当事人的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中华
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证明当事人与湘西自治州边城国际大酒店有
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关系。
证据(九)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
况 ;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整改证明材料1份(共16页),证明当事
人的整改行为。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真实有效。执法 人员于2022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 告知了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故以上证据可以 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年2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罚告字(2022) 第1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
此权利。
本局认为:维护保养是电梯使用管理中极为关键的一环,电梯维护 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负有直接责任,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 护保养规则》 (TSGT5002-2017) 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 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 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 全。”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 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 取证工作,其行为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且近两年受疫情影响 行业经济不景气,当事人的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
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 十二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二)裁量基准:1.较
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
保养,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 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
行(户名: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4950000000023;
开户行: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仙镇营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采取下列措施:
一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三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
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三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