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首市爱尚购物丽亚爱家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处罚决定

关于吉首市爱尚购物丽亚爱家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26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64号

当事人:向明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吉首市爱尚购物丽亚爱家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3101MABY8R****

经营者:向明星

当事人住所(住址):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杨家坪路9号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 43312519840429****

联系电话为:1397431****

联系地址: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杨家坪路9号

2023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当事人向明星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向明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后,我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以来,当事人向明星在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杨家坪9号经营吉首市爱尚购物丽亚爱家超市从事预包装食品、酒、卷烟零售服务。其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从背包客手中购进一批烟草制品,具体品名、数量分别为:“白沙三代”7包、“钻石荷花烟”11包、“精品白沙”11包、“芙蓉王(黄)”11包、“白沙四代”7包、“乐途黄金叶”5包、“黄鹤楼”(细支20)15包、“双喜香烟”(经典)5包、“天子”3包、“煊赫门南京”9包、“双喜莲香”4包、“白沙二代”4包、“纯境”4包、“云龙云烟”5包、“白沙尚品”3包、“芙蓉王中支”4包、“牡丹”4包、“利群”3包。总计货值:2237元。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时被查获,截至案发时止,该批烟尚未售出。据当事人交待,从开业至今由于没有做账目,估算售出的货值与这次查获的货值金额大概数值是9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3月14日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二)、2023年3月16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向明星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向明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向明星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主体;

证据(五)、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提交的吉首市爱尚购物丽亚爱家超市销售卷烟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进货金额、销售及获利情况。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3年3月16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3年   月  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罚告字〔202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且没有销售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9000元,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要求,将罚没款缴至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49500000 00023,开户银行: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镇营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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