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平安便民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65号
当事人:吉首市平安便民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3101MACBB2****
经营者:李长来
当事人住所(住址):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世纪大道18号(世纪山水3号楼)3栋103号商铺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312219560505****
联系电话:1555873****
联系地址: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世纪大道18号(世纪山水3号楼)3栋103号商铺
2023年6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将吉首市平安便民超市李长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移送我局,我局以李长来(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后,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以来,当事人在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世纪大道18号(世纪山水3号楼)3栋103号商铺开办吉首市平安便民超市,从事预包装食品、酒、卷烟零售服务。因当事人在2023年5月31日从非法渠道进购并销售卷烟被湘西州烟草专卖局查获。其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从背包客手中购进一批烟草制品,具体品名、数量分别为:双喜(硬经典1906) 2条、哈德门(纯香) 2条、龙凤呈祥(鸿运朝天门) 2条、黄山(新一品) 4条、南京(炫赫门) 2条、七匹狼(纯境)2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 3条、七匹狼(红) 2条、云烟(硬云龙) 3条、白沙(软珍品) 9条、万宝路(硬红2.0) 3条、哈尔滨(老巴夺) 2条、大青山(长丰) 1条、真龙(凌云) 7条、黄鹤楼(天下名楼) 4条、白沙(硬和气生财) 2条、利群(软蓝) 1条、钻石(荷花) 1条、利群(楼外楼) 1条、红旗渠(雪茄) 6条、牡丹(红中支)2条、云烟(紫) 3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 8条、白沙(精品) 36条、白沙(硬) 4条、白沙(软) 3条、大前门(软) 3条、555(金锐) 2条、万宝路(硬冰爵) 10条、牡丹(软) 11条、真龙(娇子) 4条、利群(新版) 7条、利群(夜西湖) 3条、黄金叶(乐途) 9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 1条、白沙(硬精品三代) 10条、双喜(软经典) 7条、钻石(软红) 2条、娇子(X) 5条、黄金叶(喜满堂) 6条、红塔山(硬经典) 1条、贵烟(硬黄精品) 1条、白沙(硬红运当头) 5条、黄山(新制皖烟) 4条、芙蓉(软红) 1条、真龙(起源) 2条、双喜(莲香) 18条、双喜(硬金五叶神) 5条,合计232条。总计货值:35350元。截至案发时(2023年5月31日)止,该批烟尚未售出。据当事人交待,由于没有做账目,其违法获利无法计算。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移送案件文书一份共38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3年6月29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李长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3年6月29日,被委托人李和军提供当事人李长来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李和军被委托的相关情况;
证据(五)、2023年6月29日,被委托人李和军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李和军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3年6月29日,被委托人李和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主体;
证据(七)、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交的吉首市平安便民超市销售卷烟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进货金额、销售及获利情况。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3年6月29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3年6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罚告字〔2023〕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且没有销售行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六十五条:(二)裁量基准:2.“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 1万元以上不超过 5 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超过20%,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为35350元,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8838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要求,将罚没款缴至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49500000 00023,开户银行: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镇营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