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荣发车行销售擅自改装电动三轮摩托车案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76号
当事人:吉首市荣发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4PX*****
住所 (住址 ):湖南省吉首市镇溪人民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滕迎霞
2023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交通顽瘴痼疾专项检查,在检查吉首市镇溪人民北路118号吉首市荣发车行(以下简称当事人)时,发现该店正处于销售状态的2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前安装有车篮,车后安装有车架,与工信部备案信息技术产品外观图片不一致。
经查,与工信部备案信息技术产品外观图片不一致的2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一致性证书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记录内容如下:1、车辆品牌/车辆名称:千鹤牌,合格证编号:MT030HND2700147;车辆制造企业名称:广州大隆顺通摩托车有限公司;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车辆型号:QH1000DZK-2A;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YFKWDZ09N8065949;车身颜色:灰;发动机型号:142YC6040402NA;额定载客(人):2(人);发动机号:N8065949;车辆制造日期:2022年4月27日。
2、车辆品牌/车辆名称:广爵牌,合格证编号:MT033GNC0700072;车辆制造企业名称:广州大隆顺通摩托车有限公司;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GJ1000DZK-A;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YFKWCZ01N8500490;车身颜色:蓝;发动机型号:N8500490;额定载客(人):2(人);发动机号:N8065949;车辆制造日期:2022年3月7日。
2023年6月 2日,执法人员对吉首市荣发车行经营者滕迎霞丈夫钟发育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从广州大隆顺通摩托车有限公司以每台1250元的价格购进两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销售价为每台1560元。截至案发时,两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摆放在其店面内,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购销记录,无法查清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以现场查获的2台计算共3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吉首市荣发车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吉首市荣发车行经营者滕迎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其老公钟发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4份,证明机动车备案基本情况;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事实;
证据(六)、工信部产品信息查询系统资料1份,证明涉案车辆的登记备案情况;
证据(七)、发货单一份,证明其进货价格。
证据(八)、当事人吉首市荣发车行经营者滕迎霞授权委托其丈夫钟发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钟发育的权限。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3年6月7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3年7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监罚告字〔2023〕7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销售擅自加装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构成销售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行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主动停止销售改装的两轮摩托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将擅自加装的车篮进行拆除,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要求,将罚没款缴至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49500000 00023,开户银行: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镇营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