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决定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40号
当事人: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599424554B
住所:吉首市武陵东路9号财信商贸中心D栋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肖辉
2022年10月2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光明牌2103二合一夹板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验判定不合格。2023年3月30日,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光明牌2103二合一夹板移送我局调查处理。2023年4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光明牌2103二合一夹板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8月来,当事人从长沙某电器有限公司共购进温岭市光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光明牌二合一夹板12个,规格型号为RCT50W220V50HZ50W,采购价格47元/个,货值564元,在其经营场所销售。2022年10月2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光明牌二合一夹板进行了监督抽查,委托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项目输入功率和电流中的输入功率单项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2月8日,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SCLG0120220270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输入功率和电流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15-2008要求,依据《2022湖南省直/卷发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光明牌2103二合一夹板9个,销售价格69元/个,违法所得621元。尚未销售出的3个不合格2103二合一夹板已退回长沙恒某电器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
2、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辉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授权廖香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调查;
3、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肖辉个人的基本情况;
4、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廖香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
5、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廖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廖香个人的基本情况;
6、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函,[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单(登记文号:2023-06)原件1份,证明不合格光明牌2103二合一夹板后处理由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7、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函,[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单(登记文号:2023-06)移送的不合格产品信息表、检验报告、抽查单、抽查结果等附件原件各1份,证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光明牌2103不合格二合一夹板的监督抽查情况;
8、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LG01202202701)原件1份,证明光明牌2103二合一夹板检验情况;
9、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门店自采退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不合格光明牌2103二合一夹板退货情况。
2023年6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监罚告字〔2023〕第40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光明牌二合一夹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21元,2、罚款人民币1379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要求,将罚没款缴至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49500000 00023,开户银行: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镇营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