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蕲艾熏艾灸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吉首市蕲艾熏艾灸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30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37

  

当事人:吉首市蕲艾熏艾炙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C8KFLL1B

  

经营者:谢洪江

  

联系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乾州办事处桂花城安置区沿江一巷8

  

联系电话:158XXXX4363

  

20234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吉首市蕲艾熏艾炙馆(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后,我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吉首市蕲艾熏艾炙馆于2023213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养生保健(非医疗)服务。20232月初,当事人在店面内墙壁招牌上发布含有“药之不及,针之不到,必须炙之 《本草纲目》记载:艾叶纯阳之性等中华传统医学文化,慢性病多发,阳虚者居多”等字样广告,对其蕲艾系列产品进行宣传,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截至案发时止,上述广告依然在发布,广告费用:8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419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二)、20234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3424日,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3424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五)、2023424日,当事人提供谢洪江身份证(双面)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谢洪江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3429日,当事人提供“湖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已付款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2023510日,当事人提供“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申请从轻行政处罚的意愿。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3515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36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监罚告字〔20233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本案当事人无视上述规定,在经营期间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广告内容,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在20234月底主动消除店面内墙壁招牌上的广告,有从轻处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800元(广告费用:800×1倍)。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要求,将罚没款缴至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49500000 00023,开户银行: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镇营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书一式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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