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首市洁雅酒店用品服务中心的处罚决定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34号
当事人:吉首市洁雅酒店用品服务中心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3101MA4LQUCF63
经营场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大田社区肖家坪一组
经营者:蒋春柱
身份证号码:43052119840303XXXX
联系电话:177XXXX3331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东市大禾街道杉树坪村卫星组59号
成立日期:2017年06月07日
经营范围:床上用品销售、地毯清洗护理服务
2023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后依法对吉首市洁雅酒店用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厂区内发现正在使用中的锅炉1台、不锈钢烘筒压力容器4台,一名锅炉作业人员正在到上岗作业,当事人现场均提供不出上述特种设备有效的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鉴于上述特种设备的情况,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湘吉)市监特令[2023]第4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限2023年4月8日之前取得锅炉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持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作业。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下半年购买了1台锅炉和4台不锈钢烘筒,2016年初投入使用,用于床上用品、地毯清洗护理服务生产。该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如下:1、锅炉的产品名称:生物质蒸汽锅炉,型号:DZH1-1.0-T,产品编号:FV68017,设备代码:11201015020150017,额定工作压力:1.0MPa;2、不锈钢烘筒产品型号:S800B型,工作压力均为0.55MPa,容积均为1.69立方米,产品编号分别为:C15-D472、C15-D496、C15-D474,T19-02380,设备代码分别为:2170323072015D472、2170323072015D496、2170323072015D474、217032743201902380。从2016年初开始投入生产至案发之日,当事人一直在使用上述特种设备,用于床上用品、地毯清洗护理服务生产,期间该特种设备(1台锅炉,4台不锈钢烘筒压力容器)一直未经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的特种设备锅炉和不锈钢烘筒未经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仍然在正常使用中。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湘吉)市监特令[2023]第5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锅炉作业人员及时办理作业人员资格证,取得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023年4月11日,因当事人未限期完成整改,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吉市监特强[2023]4-11-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对当事人特种设备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
2023年4月12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西分院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No:UB0000531,当事人在用的锅炉初步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经当事人积极整改,于2023年4月18日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西分院申请复检,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
2023年4月19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西分院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No:UB0000801,当事人在用的4台不锈钢烘筒初步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
截止目前,当事人的锅炉和不锈钢烘筒已经通过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西分院的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经局领导批准,2023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吉市监解强[2023]4-11-1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对当事人特种设备实施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吉首市洁雅酒店用品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吉首市洁雅酒店用品服务中心有合法的资质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蒋春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基本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的事实;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指令书的事实情况;
证据(七)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西分院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份,初步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证明当事人使用的1台锅炉、4台不锈钢烘筒经湘西特检院检验合格的事实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5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4月18日委托湘西德润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办理1台锅炉、4台不锈钢烘筒首次安装手续的事实情况;
证据(九)现场检查照片9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证据(十)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吉市监特强[2023]4-11-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1份,依法对当事人特种设备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证明当事人逾期未完成整改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情况;
证据(十一)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吉市监解强[2023]4-11-1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1份,依法对当事人特种设备实施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证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并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情况 ;
证据(十三)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西分院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情况;
证据(十四)当事人蒋春柱提供申请从轻处罚的报告,证明当事人向我局申请从轻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真实有效。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了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故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年6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罚告字〔2023〕第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本局认为:
当事人正在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及时联系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西分院对上述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并经检验合格,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情形,可以从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七条“(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且受三年疫情影响,本行业经济不景气,经营艰难,办案人员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4950000000023;开户行: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仙镇营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6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