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凤芝销售过期食品处罚决定书案

郭凤芝销售过期食品处罚决定书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19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33

当事人:郭凤芝;

住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双清巷 23号;

身份证号码:43051319850924XXXX

联系电话:138XXXX7963

2023年3月22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世纪大道18号一家名为“优选世纪山水店”销售过期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本案于2023年3月22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明:优选世纪山水店内营业执照名称为“吉首市蛮好恰食品店”,营业执照经营者为罗超。当事人郭凤芝2023年2月17日以20万元转让费从罗超手中接手“优选世纪山水店”,未办理营业执照便开始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2023年3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郭风芝经营的“优选世纪山水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货架有8种食品在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摆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我局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过期食品分别是:①、福建省然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雪糍面包,生产日期:共有10包,共重1056KG,2022年12月18日,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4天。②、漳州曼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曼悦芙卷面包浓萝味,共有五包,共重0.462KG,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8日.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4天。③、盐率铺子品联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焙宁波萝味大口袋面包,共有18包,共重:0.796KG,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2日,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1天。④、厦门大港良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抹茶棉被卷,共有17包,共重:1.112KG,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4日,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8天。⑤、福建翁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芋泥啵波面包,共有17包,共重:1.532KG,生产日期:2022年12月06日,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16天。⑥、漳州曼悦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曼悦奶皮白面包,共有10包,共重:1.056KG,生产日期2022年12月08日,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14天。⑦、郑州宜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拧制软麻花面包,共有3包,共重:0.342KG,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2日,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11天。⑧、漳州顶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顶盼粉糕峰系列三明治蛋糕,共有17包,共重:1.646KG,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4日,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8天。以上8种过期食品共有15.94斤,货值金额177.91元。事人郭凤芝未取得营业执照,且在经营过程中,未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致使过期食品处于对外销售状态。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郭凤芝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和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郭凤芝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现场照片2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任浩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托任浩天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六)、店铺转让证明1份,证明罗超于2023年2月17日将“优选世纪山水店”转让给郭凤芝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减轻说明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郭凤芝经营食品的现状以及有减轻处罚的情况。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3年4月20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未提出异议。

2023年6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吉市监罚告字〔2023〕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郭凤芝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对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充分认识自已的过错,积极配合本案调查,态度较好,且经营时间不久,生意冷清,能够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依法给投诉人(消费者)进行赔偿,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其销售的的8种过期食品共15.94斤;

2、处以人民币10000元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要求,将罚没款缴至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49500000 00023,开户银行: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镇营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7  月 1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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