娟娟化妆品店处罚决定书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12 号
当事人:吉首市娟娟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4R2M325N
住所(住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榕域广场B1-15,B1-16号
经营者:李春梅
联系电话:177XXXX88993
联系地址:湖南省吉首市镇溪街道沙子坳社区人民中路7号;
2023年3月22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乾州分局执法人员对吉首市乾州榕域广场B1-15,B1-16号(店面名称:吉首市娟娟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春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13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行依法扣押。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于2023年3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0年6月,当事人李春梅从长沙丸美代理商长沙辰华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一批化妆品,在吉首市乾州榕域广场B1-15,B1-16号的吉首市娟娟化妆品店内销售。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吉首市娟娟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销售的丸美多肽太蛋白法纹精华霜2瓶,规格:净分量20g/瓶,销售价:498元/瓶,生产商:广州丸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 93E31,202303052,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17天。②、丸美多肽太蛋白提拉精华乳1瓶,规格:净含量:30g/瓶,销售价:518元/瓶,生产商:广州丸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8KC31,20221103,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139天。③、丸美巧克力青春丝滑隐形精华露1瓶,规格:净含量35ml/瓶,销售价:308元/瓶,生产商:广州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净含量:35m/瓶,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BLV22,20221222.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91天分别超过限期使用日期17天、139天、91天,但当事人李春梅未定期检查清理下架,仍摆放在吉首市娟娟化妆品店内的货架上对外销售。。
截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清违法所得;上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2638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3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二)、2023年3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吉首市娟娟化妆品店经营的化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3年3月22日开具的吉市监强字〔2023〕3-2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化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四)、2023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吉首市娟娟化妆品店经营的化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吉首市娟娟化妆品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春梅为吉首市娟娟化妆品店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吉首市娟娟化妆品店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七)、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吉首市娟娟化妆品店提供厂家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4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吉首市娟娟化妆品店提供电脑收银小票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经营情况。
证据(九)、2023年3月29日,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吉首市娟娟化妆品店经营者李春梅全权委托钱粮妹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事宜。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3年4月3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23年8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吉市监罚告字〔2023〕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案当事人无视上述规定,在经营期间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充分认识自已的过错,积极配合本案调查,态度较好,且本人身体不好,生意冷清,能够主动提供进货渠配合办案人员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外罚: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4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要求,将罚没款缴至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4950000000023,开户银行: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镇营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