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红地球化妆品店乾州店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吉首市红地球化妆品店乾州店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1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5

当事人:吉首市红地球化妆品店乾州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4RA87F2H

住所(住址):吉首市乾州世纪广场购物中心负一楼B1-11号

经营者:魏芳

身份证件号码:43310119741204XXXX

联系电话:153XXXX6889

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吉首市红地球化妆品店乾州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核查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后,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吉首市红地球化妆品店乾州店于2020年5月6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日化用品批发兼零售服务。2020年4月份,当事人吉首市红地球化妆品店乾州店(经营者:魏芳)从湖南省长沙美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购进一批化妆品,具体品名、规格进(售)价、数量、使用期限、货值分别如下:


1、花匙山茶核仁 润颜水,规格:150ml/瓶,使用期限:2023年2月27日,进价: 80元/瓶,售价:99元/3瓶,进货数量:3瓶,库存:3瓶,货值: 99元;2、时光新肌弹壳面霜,规格:50g, 使用期限:2023年1 月,进价:144元/瓶,售价:258元/瓶,库存:1瓶,货值:258元;3、怡丽丝尔蕴能凝时柔滑紧实水,规格:170ml/瓶,规格:170ml/瓶,原产国:日本,国妆网备进字(沪): 2019005325,使用期限:请在2022年10月之前使用,进价:210 元/瓶,售价:245元/瓶,库存:1瓶,货值:245元4、怡丽丝尔凝光漾采平衡水,规格:168ml/瓶,原产国:日本,国妆网备进字(沪):使用期限:请在2021年9月之前使用,进价:156元/瓶,售价:182元/瓶,库存:1瓶,货值:182元;5、悠莱肌能维护晚安霜,规格:50g, 使用期限:2023年1月,进价:202.8元/瓶,售价:238元/瓶库存:1瓶,货值:238元;6、春宠淡斑精华霜,规格:50g, 使用期限:请在2021年9月之前使用,进价:100元/瓶,售价:120元/瓶,库存:1瓶,货值:120元,以上化妆品共计6个品种,库存货值共计:1142因当事人未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导致该批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由于当事人未做经营台账,过期后销售的化妆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二)、2023年3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照 片1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3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经营的化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经营主体;

证据(五)、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提供魏芳身份证(双面)复印件1份,证明魏芳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提供“进货凭据出库 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的进货渠道以及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原 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的现状以及有申请从轻行政处罚的意愿。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3年3月30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2333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罚告字〔2023〕第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案当事人无视上述规定,在经营期间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化 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2023年3月底 开始主动对化妆品进行下架,有从轻处罚情节,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局决定:


1、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没收已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8瓶;

3、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 业银行(户名 : 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 账 号:84014950000000023;开户行: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仙镇营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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