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首雅溪分公司的处罚决定

关于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首雅溪分公司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4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86

当事人: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首雅溪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RKLNK5K

经营场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中路汉雅路大汉新城清华园B6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喜桃

身份证号码:430322XXXXXX248133

联系电话:151XXXX9763

联系地址:湖南省吉首市团结广场鸿瑞大厦

2023年8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吉首市大汉新城小区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小区B3栋1单元、2单元正在使用的4台电梯的使用标志上显示的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3年7月,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为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首雅溪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4台电梯最新的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当场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吉)市监特令【202368号,责令当事人:1.立即停止使用,2.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西分院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本案于2023年8月03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5日开始管理大汉新城小区,成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和小区电梯的使用单位。2022年10月09日,当事人与湖南众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书,合同书上服务期为2022年11月03日至2023年11月02日,现场发现该小区B3栋1单元、2单元正在使用的4台电梯(登记证编号:梯11湘07144(18)、梯11湘07145(18)、梯11湘07146(18)、梯11湘07148(18))均在合同责任范围内。

现查实:因当事人的工作疏忽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报检,并在电梯超期未检的情况下仍然投入使用。

案发当日下午,该小区B3栋1单元、2单元的4台电梯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西分院的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首雅溪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合法主体;

证据(二)当事人的负责人王喜桃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2023年8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使用4台电梯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下达的(湘吉)市监特令〔2023〕第6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和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指令书的事实;

证据(五)检查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负责人王喜桃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事实;

证据(七)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西分院出具的《关于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首雅溪分公司电梯的定期检验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真实有效。执法人员于20238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了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故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3年9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听字2023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局认为,特种设备安全与广大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三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施的是全过程的监督。而本案中,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当事人未严格按照规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报检,并在电梯超期未检的情况下仍然投入使用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该公司在本案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交代问题,在案发后积极联系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湘西分院对超期未检的电梯进行检验、主动消除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罚过相当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要求,将罚没款缴至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49500000 00023,开户银行: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镇营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13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