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首市云联宜家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处罚决定

关于吉首市云联宜家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06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71

当事人:吉首市云联宜家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M696L1Y

住所:吉首市峒河办事处武陵东路41号309室(湘泉城市花园长景阁)                     

法定代表人:田建                    

2023年4月10日我局接到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举报我市云联宜家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湖南德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名。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联宜家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检查发现该公司待销售的香肠贴有“云联商行”标签,标签信息:“云联商行;包装方式:散装称重;保质期:即食产品3个月、干货腊味12个月;保存0->-15度(阴凉干燥处冷藏)执行标准:SB/T10379;生产许可:SC11143018105504;联系电话:0743-8520095;生产厂家:湖南德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湖南湘西吉首市吉韵商行;联系地址:湖南省湘西吉首市新桥社区旁”。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为“云联商行”,该网店销售有“湖南湘西特产农家纯手工烟熏柴火腊香肠腊肉腊味肠子腊肠肉肠肉干”、“湖南湘西特产金鞭溪野生小鱼干熏鱼火焙鱼柴火腊鱼香辣香酥小鱼干”、“湖南湘西特产腌菜酸辣渣辣椒子糯米粉榨辣椒王黄辣子鱼儿辣子包邮”、“腊肉张家界湖南土特产正宗农家自制湘西烟熏土猪肉五花腊肉500g”等商品。2023年4月12日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对上述产品标签予以扣押。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厂名、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销售商品,涉嫌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其销售贴有“云联商行”标签冒用湖南德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名、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进行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我局已进行立案调查,另做分案处理。当事人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报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号为PDD1374的经营者对其在“拼多多”平台“云联商行”销售的商品进行刷单。2022年12月8日通过微信支付方式给对方240元,对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云联商行”销售的“湖南湘西特产农家纯手工烟熏柴火腊香肠腊肉腊味肠子腊肠肉肠肉干”、“湖南湘西特产金鞭溪野生小鱼干熏鱼火焙鱼柴火腊鱼香辣香酥小鱼干”、“腊肉张家界湖南土特产正宗农家自制湘西烟熏土猪肉五花腊肉500g”各刷了5000销量,50评价;2023年2月21日上午通过微信支付给对方90元给“湖南湘西特产腌菜酸辣渣辣椒子糯米粉榨辣椒王黄辣子鱼儿辣子包邮”刷2万销量,100评价;2023年2月21日下午又支付90元给对方对“湖南湘西特产腌菜酸辣渣辣椒子糯米粉榨辣椒王黄辣子鱼儿辣子包邮”刷1.5万销量。拼多多平台“云联商行”销售的“湖南湘西特产农家纯手工烟熏柴火腊香肠腊肉腊味肠子腊肠肉肠肉干”网店显示销量为3906,实际销量为456;“湖南湘西特产腌菜酸辣渣辣椒子糯米粉榨辣椒王黄辣子鱼儿辣子包邮”网店显示销量为2.6万,实际销量为84;“湖南湘西特产金鞭溪野生小鱼干熏鱼火焙鱼柴火腊鱼香辣香酥小鱼干”网店显示销量为5553,实际销量为1;“腊肉张家界湖南土特产正宗农家自制湘西烟熏土猪肉五花腊肉500g”刷5587销量。该网店商品共计刷单5万销量、250评价,支付刷单费用42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印证: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和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云联商行”经营情况

证据(三)、法定代表人田建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来源、购销数量、价格、冒用他人厂名及刷单等事实;

证据(四)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证明吉首市云联宜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非湖南德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事实;

证据(五)云联商行待使用标签(43张),证明当事人冒用湖南德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名在网上进行刷单销售的事实;

证据(六)吉首市云联宜家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云联商行”商品销售的截图,证明当事人在该网店显示的商品销量和评价。

证据(七)吉首市云联宜家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拼多多网店销售台账,证明其实际销售数量。

证据(八)、当事人从云南八方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凭证,证明当事人购进香肠数量、价格、生产厂及购进渠道的事实。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6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因此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2年7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罚告字〔2023〕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吉首市云联宜家商贸有限公司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进行处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下架全部刷单产品,主动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明显社会影响。考虑到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家庭困难,对当事人的上述情况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按照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与当事人警告。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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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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