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保吉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决定

关于湖南保吉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15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吉市监行处字〔2023〕15号

当事人:湖南保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LAKCX9P;

住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大庭社区建新路创新创业示范园二期标厂1栋5楼;

法定代表人:马俊平;

身份证号码: 433125xxxxxxxx7931

联系电话:156xxxx0123。

2023年3月27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湖南保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古法梯玛黑膏贴在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情况下宣称其产品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在网络宣传上使用医疗用语。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于2023年3月30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湘西土家梯玛黑膏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吉政发[2017]1号文件认定。2023年2月份,当事人为增加影响力,对其生产的古法梯玛黑膏贴进行促销,在未取得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情况下,委托湖南博凯仕包装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古法梯玛黑膏贴外包装盒正面印上“古法梯玛黑膏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吉政发[2017]1号”等标识,并对外销售。同时,在网络上对外宣称其生产的“古法梯玛黑膏贴”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在宣传页面上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吉政发[2017]1号土家古法梯玛黑膏贴针对 12种筋骨问题:颈椎病、肩周炎、腰间盘突出、滑膜炎、腱鞘炎、骨质增生、跟骨刺、网球肘、风湿性关节炎、腰肌劳损、跌打损伤、坐骨神经痛、筋骨养护好”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截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已生产古法梯玛黑膏贴20件(50盒/件),已销售出去7件,共计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费用3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湖南保吉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马俊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收据一张,证明当事人委托湖南博凯仕包装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广告的事实;

证据(五)、湖南保吉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照片四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当事人生产加工间摆放古法梯玛黑膏贴和现场提取古法梯玛黑膏贴的事实。

证据(六)、古法梯玛黑膏贴外包装二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网络广告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湖南保吉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微信发布广告删除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主动整改消除广告影响的事实。

证据(十)、投诉人投诉资料六张,当事人提供微信发布广告删除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和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3年05月06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3年5月6 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吉市监罚告字〔2023〕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之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之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和虚假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我局将当事人对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湖南保吉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图片,对产品进行主动下架,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五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1)项: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10000元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4950000000023;开户行: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仙镇营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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