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27 字体大小:

吉市行处字〔202241

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人: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JY143310102870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MA4L6LW153

经营场所:吉首市镇溪办事处砂子坳社区人民中路1号屹立龙城小区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静

身份证号码:433125****0024  联系电话:186****1555         其他联系方式:无

住址:湖南省保靖县********

2022年2月16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华科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泥鳅”、“韭菜”进行抽样检测;  

2022年3月17日,湖南华科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CJ2202170154、《检验报告》NO:CJ2202170149,其中《检验报告》NO:CJ2202170154显示:2022年2月16日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共检测了8项其中:氧乐果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4,单项判定:不合格;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报告》NO:CJ2202170149显示:2022年2月16日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泥鳅”共检测了5项其中: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423,单项判定:不合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2日将《检验报告》NO:CJ2202170154、《检验报告》NO:CJ2202170149送达至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人石晓春签收,并告知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经分管领导批准,本案自2022年4月1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经检测不合格的2月16日所销售的“泥鳅”是从怀化鹤城区隆记海鲜水产批发部购进,当事人只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但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然后直接置于超市内对外进行销售;

当事人经检测不合格的2月16日所销售的“韭菜”是从吉首市八月楼市场购进,当事人在超市上架销售前对购进的该批次“韭菜”于超市内进行了农药残留快检,检测结果合格后才对外进行销售;

根据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供的《顺天福超市吉首店---采购收货单》、《顺天福销售记录》计算:“泥鳅”购进了15公斤,购进价格为22元/公斤,销售价格为31.6/公斤,实际销售12.66公斤,货值金额:474元;

“韭菜”购进了12.5公斤,购进价格为6.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6.56元/公斤,实际销售9.3公斤,货值金额:82元;

经计算货值金额共计:556元,违法所得共计:146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已经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

二、湖南华科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NO:CJ2202170154、NO:CJ2202170149)证明检验结果不合格;

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抽样单编号:NCP22433101568930790、NCP22433101568930795)证明抽样单位和抽样产品信息;

四、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执》,证明检验报告已经送达当事人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

、对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不合格“泥鳅”、“韭菜”销售及库存情况;

、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检验结果不合格“韭菜”、“泥鳅”的情况;

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合法经营资质;

八、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合法经营资质;

九、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十、王德山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不合格“泥鳅”、“韭菜”购进及销售情况;

十一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供的《顺天福超市吉首店---采购收货单》、《顺天福销售记录》,证明不合格“泥鳅”、“韭菜”购进及销售数量;

十二湘西自治州梅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书》2份,证明受托人石晓春、王德山的权限;

十三、受托人石晓春、王德山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基本情况;

十四、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检验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并将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责令召回的具体情况;

十五、由当事人提供的《农药检测记录档案》检测单据2份、鹤城区隆记海鲜水产批发部《营业执照》1份、证明供货方资质以及所销售产品的索证索票情况;

十六、由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特殊情况以及申请免于处罚的情况。

十七、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召回通知》2份、《无法召回情况说明》1份,证明对不合格产品召回的情况以及不合格产品无法召回的特殊原因;

十八、湖南华科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检验人员资质证明1份、湖南华科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检测机构的相关资质。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事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办案人员于2022年5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了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故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2年5月1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告字〔20224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对其销售的食品理应尽到查验义务,确保食品的安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在食品采购环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查明食品的检测合格证明。当事人在未查验该批泥鳅的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下,擅自购进并进行销售不合格泥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鉴于当事人所售“泥鳅”、“韭菜”货值金额较小(556元),当事人湘西福顺天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积极停止经营并实施不合格食品召回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

以上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应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到10倍罚款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过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办案机构建议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46元,全部上交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4950000000023;开户行: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仙镇营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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