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大米处罚决定
吉 首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2〕28号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大米处罚决定
当事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JY1433101023464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M1NTU22
经营场所: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世纪大道中央商务区南区地下广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强
身份证号码:432301****5518
联系电话:153****8277 其他联系方式:无
住址:湖南省溆浦县*****
2021年12月21日,我局接到湘西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电话,称省、州食品安全巡查人员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收货区内发现有过期大米,要求我局立即进行核查处置;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分公司大米销售区内货架上摆放有1袋皇室馨花原装泰国茉莉香米,净含量:5Kg,标示生产日期:2019年9月8日,保质期:二年,已超过保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过期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经分管领导批准,本案自2021年12月21日起立案调查。
经查实: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2021年12月21日待销售的生产批号为:20190908的“皇室馨花5Kg原装泰国茉莉香米”是由该公司总部统一配送,从2019年11月7日起共购进6次生产批号为:20190908的“皇室馨花5Kg原装泰国茉莉香米”,每次购进的数量为4袋,共计:24袋,截止2021年12月21日检查当天,该超市共计销售该批次大米23袋,其中最后一次销售时间为:2021年05月15日,剩余的1袋生产批号为:20190908的“皇室馨花5Kg原装泰国茉莉香米”暂未销售并已经被执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查封扣押。
“皇室馨花5Kg原装泰国茉莉香米”购进价格为86.69元/袋,销售价格为102元/袋,货值金额:102元,因该大米超过保质期限后未销售出,所以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合法经营的资质;
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合法经营食品的资质;
三、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皇室馨花5Kg原装泰国茉莉香米”的现场情况;
四、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五、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强《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曹玲的权限;
六、受托人曹玲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基本情况;
七、对曹玲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不合格“皇室馨花5Kg原装泰国茉莉香米”购进及销售情况;
八、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所提供的《门店盘点表》、《门店销售明细表》、《门店收货明细表》、《皇室馨花5Kg原装泰国茉莉香米》售价标签,证明“皇室馨花5Kg原装泰国茉莉香米”购进及销售数量以及具体销售时间;
九、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务清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过期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并将过期不合格食品进行扣押的具体情况;
十、由当事人提供的皇室馨花5Kg原装泰国茉莉香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份、供货方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1份,证明供货方资质以及所销售产品的索证索票情况;
十一、由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汇报》1份、《关于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场所出现过期食品的原因、在超过食用保质期后未销售的情况以及申请免于处罚的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事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办案人员于2022年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了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故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2年3月1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罚告字〔2022〕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本局认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销售超过食用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1、当事人所售“皇室馨花5Kg原装泰国茉莉香米”货值金额较小(102元),2、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在该产品超过保质期限后未有销售行为,3、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严格落实了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了供应商资质、商品质量等一系列审查制度;4、经调查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在疫情期间因全力投入防疫、保供、确保民生工作,企业在岗人员严重缺编(员工上岗率仅68%),新上岗的员工在超常规的工作负荷下因业务不熟悉疏忽了对该过期大米的盘点,非主观恶意,5、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积极接受并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对违法事实无任何隐瞒,要求提供的证据积极提供、调查配合到位;
以上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 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到10倍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过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皇室馨花5Kg原装泰国茉莉香米1袋。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