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的通告》解读(二)

吉首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的通告》解读(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12 字体大小:


吉首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的通告》解读(二)

发布《关于开展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的通告》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依据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依据二:《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

依据三:《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

据此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需要,设置超限运输车辆动态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违法行为地或车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这些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利用这种“非现场执法”形式获取的证据来执法,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此外,还确立了计重数据等资料的法律地位,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并可以将调取的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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