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的相关解读(一)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的相关解读(一)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28 字体大小: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的相关解读(一)

 

 

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的必要性

进一步加强我市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生猪养殖业和猪肉产品安全,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监督管理,规范生猪肉品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和稳定市场供应保障。确保市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实施“点对点”调运及生猪及产品备案依据

(一)《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文件规定:种猪、商品仔猪及屠宰生猪均实施“点对点”调运。

(二)《湖南省关于非洲猪瘟防控期间规范省内生猪及产品调运监管的紧急通知》(湘防重病办〔201823号)文件规定:“用于屠宰生猪的均可以在本市州调运,跨市州则需采取“点对点”调运方式。

(三)《湖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猪肉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湘防重病指〔20192号)文件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需要出栏肥猪,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简称防指办)审核、省防指办批准,并经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省内与屠宰企业实施“点对点”调运。

2、生猪规模养殖企业“点对点”调运条件:年出栏2000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生物安全条件,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在市、县两级强制免疫病种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与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且能按照生猪来源分批屠宰的屠宰企业签订专项供应合同。

3、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和检疫合格后,可在省内调运,需调出省的屠宰企业经调入地批准,报省防指办备案。

4、调运生猪产品的,应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受理申报检疫后,官方兽医应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新修订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要求检疫(需进行非洲猪瘟检测的生猪产品检测结果合格),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21日起,对生猪屠宰厂(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应在检疫证明上注明非洲猪瘟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非洲猪瘟检测人员手机号码及样品编码等信息。

(四)《湖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入湘生猪及产品实行定点调运备案管理的通知》(湘防重病指〔20194号)和《关于商请协助做好供湘生猪及其产品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的函》(湘动卫监〔20192号)文件规定:我省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对供湘生猪及产品实行定点调运备案管理,自201931日起,未经登记备案生产企业的生猪及其产品不得调入我省,生猪养殖、屠宰企业需填写《供湘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供湘生猪屠宰企业登记表》并经企业所在的县、市、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纳入《供湘生猪及其产品生产企业登记名单》管理。

(五)《湖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入湘生猪及产品实行定点调运备案管理的通知》(湘防重病指〔20194号文件规定:1、入湘定点调运屠宰用生猪落地条件为:只能进入我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且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能按生猪来源分批屠宰,具备非洲猪瘟检测条件。2、入湘定点调运生猪产品落地条件为:只能进入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动物产品经营资质的肉食品经营场所,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卫生、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冷链运输、冷库储存、冷鲜销售等设施条件,制定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和可追溯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的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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