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说明(2)
《吉首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说明(2)
一、临时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救助程序和急难型救助程序。
(一)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为:
1、个人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都有权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入户调查。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受理困难对象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
4、乡镇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助审核意见,由专人审批,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的需经乡镇领导集体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同时在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并上报市级审批;
5、乡镇将临时救助申请人救助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乡镇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抽查率不得低于30%;
6、市民政局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7、公示无异议后,市民政局将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至救助申请人银行账户。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从上级下拨及本级预算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方式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首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吉首市民政局
2019月11月1日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首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 通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