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首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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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吉政发〔2020〕4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06-30
  • 签署日期:2020-04-09
  • 登记日期:2020-04-09
  • 发文日期:2020-04-10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首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

来源:湘西州吉首市 发布时间:2020-04-10 11:30:00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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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发〔2020〕4号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首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    

吉首地区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吉首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049日

吉首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结合吉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首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城区公民要按照“两集中一统一”(集中治丧、集中安葬,统一火化)的规定,坚持火葬,改革土葬,倡导节地生态安葬,规范殡葬行为,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吉首市公民按“两集中一统一”规定治丧的,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惠民殡葬补贴。

第四条  把殡葬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规划。

第五条  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文明创建、综合治理、民族团结进步等考评,各乡镇(街道)、吉首地区各单位要统筹抓好本辖区、本部门的殡葬改革工作,引导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相关工作和执法工作。

吉首地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协同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兴龙陵园是吉首城区范围内的集中治丧、集中安葬、统一火化场所。

第八条  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殡葬行为。按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职能部门开展殡葬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墓葬管理

第十条  火葬区范围内的人员死亡后,需安葬的均应安葬至兴龙陵园,或按规定安葬至农村公益性墓地,禁止在兴龙陵园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

第十一条火葬区公民在公墓山之外已购买及建造的墓地但未安葬的,都要集中安葬至兴龙陵园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在原墓位安葬。严禁在兴龙陵园以外买卖墓地、建活人墓、乱埋乱葬,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在公墓山外已建造的活人墓应当按规定予以整治。

对合葬墓一方已安葬、另一方新死亡人员应当按“两集中一统一”规定葬入公墓山,已葬逝者遗骸可由殡葬服务机构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地方财政支出,火化后合葬至公墓山。

原在公墓山内购置土葬墓的,逝者火化后,可在原购墓位安葬。

第十二条  禁葬区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规范安葬。已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区域,应当集中安葬;未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区域,不得在禁葬区安葬。严禁乱埋乱葬,严禁超标准埋葬,严禁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地。

因建设、发展、保护需迁移的坟墓,应当迁入兴龙陵园或农村公益性墓地遗骸墓区。任何人不得私自将需迁移的坟墓遗骸重新择地土葬或新建大墓、豪华墓进行安葬。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建设经营性墓地。

第十四条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

禁葬区域为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禁葬区已建成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安葬2人(含2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含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禁止建设永固性墓穴。

第十六条  对禁葬区域内乱埋乱葬现象,科学制定规划和迁移政策,开展集中整治,采取自愿迁移和依法迁移等措施,彻底整治乱埋乱葬行为

第十七条  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为非正常死亡等人员单独设置安葬区。

第三章  遗体、火化管理

第十八条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火葬区外提倡火葬。

吉首市行政区域户籍以外的人员在吉首城区范围内死亡的,按照本办法就地火化。

无名、无主遗体就地火化。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丧主和相关单位应当在4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按规定火化。

第二十条  逝者遗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或骨灰寄存,骨灰也可以由逝者亲属保存。如需安葬,应当葬入兴龙陵园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也可深埋不留坟头。鼓励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按规定进行火化、火葬,实行生态安葬的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一条  非火葬区公民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二条  吉首殡仪馆根据与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死者遗体,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遗体到殡仪馆。遗体在殡仪馆太平间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后火化:

(一)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丧主凭本辖区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三)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我市公安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死亡证明,通知丧主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四)无名、无主遗体,由市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第二十四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共同履行殡葬管理职责,病人死亡后,医院应当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殡仪馆应当及时同丧主约定时间接运遗体。医院工作人员严禁私自向殡仪馆以外的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逝者信息。有太平间的医院对临时停放遗体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安葬。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丧主应当及时报告市卫生健康部门,并按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进行处理后火化。

第二十五条  无人认领尸体相关处理办法。

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冷藏保存满30日后仍不到殡仪馆办理手续的尸体。

无人认领的尸体由市公安机关负责拍照、登记、收集遗物、留存指纹,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医院内出现的无人认领尸体,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经公安机关检验,由市殡仪馆接运尸体。

无人认领尸体自发现之日起由公安部门进行公告。3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公安部门确认后由殡仪馆对尸体进行火化。公告期间,尸体由殡仪馆保存。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3年。期满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按政策规定处理。

第四章 治丧祭奠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城区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及商住小区从事治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民死亡,治丧时间提倡3天,不超过5天;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惠民殡葬相关补贴。

第二十九条  倡导文明治丧、节俭殡葬之风。城区严禁在治丧、出殡、祭奠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出殡沿途抛撒冥币。加强文明祭扫,严格春节、清明节、中元节等节日的用火管理,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殡葬服务用品或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申请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严禁违规销售塑料、锡箔等不易降解和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以及套用人民币图样的祭祀丧葬用品;严禁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违规从事墓碑、棺木制作。殡葬用品必须明码标价,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管。

第三十一条  吉首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服务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吉首地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凭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安葬证明或生态安葬证明,方可核拨。

第三十三条  对推行殡葬改革工作不力的单位,取消文明单位、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相关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办法》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后土葬的,由殡葬执法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殡葬执法部门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殡葬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公墓的;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违规销售塑料祭祀用品、烟花爆竹或者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销售墓碑石材、棺木等土葬用品的。

第三十八条  在殡仪活动中违规治丧、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殡葬执法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法骗取丧葬补贴的,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殡葬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执法部门、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严格罚没款管理,实行罚缴分离。执行本办法所处罚款,全额上缴财政,用于殡葬事业发展。

第四十三条  《吉首市惠民殡葬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另行下发。

第四十四条  吉首市火葬区、禁葬区划定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发布。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实施。2003年10月8日下发实施的《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03〕4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吉首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解读(三)

关于《吉首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解读(二)

关于《吉首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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