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的 通 告
  • 索引号:000014349/2019-01045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02-01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9-08-28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的 通 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28 00:00:00 字体大小:

JSDR—2019—00005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的

通    告

吉政通〔2019〕20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生猪养殖业和猪肉产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生猪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和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农明电〔2019〕7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关于建立健全非洲猪瘟防控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州政办函〔2019〕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严管理生猪养殖

1.吉首市辖区所有生猪养殖场(户)严格执行生猪调运相关规定,全面落实“点对点”调运,必须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建立生猪“户口制”。严禁违规买卖生猪。

2.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禁止使用泔水饲喂生猪,严禁随意丢弃、收购、加工病死生猪。

3.因违规调运或泔水饲喂生猪造成疫情发生的,一律强制扑杀,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从严管理交易市场

1.全面关闭市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

2.全市热鲜猪肉一律由本市屠宰企业统一配送到点,严禁市外热鲜猪肉进入我市销售。

3.冷鲜(冻)猪肉严禁脱离冷链环节销售,必须点对点配送进有资质条件的代售商零售,严禁批发分销。

4.严厉打击交易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强制没收并无害化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从严管理生猪屠宰

1.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我市生猪产品市场供应、价格稳定、质量安全。

2.规范屠宰生猪调运,从市外调入屠宰生猪一律由本市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并登记报备。禁止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从市外调入。

3.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行为。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通告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的相关解读(三)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的相关解读(二)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的相关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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