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松木及其制品检疫监管的通告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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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1-30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8-01-30

关于加强松木及其制品检疫监管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30 18:17:03 字体大小:

JSDR—2018—00001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松木及其制品检疫监管的通告

吉政通〔2018〕1号

松材线虫病是一种毁灭性的检疫性病害,被称为松树的“癌症”,松树一旦感病,40天左右即可死亡。当前,松材线虫病正步步逼近,对我市松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威胁。为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范工作,加大对松木及其制品的检疫监管,防止松材线虫病传入我市,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松木及其制品检疫监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调出本市的松木及其制品,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凭《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入地县级以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在调运前1日向市林业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检疫;未取得《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3日向市林业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二、从外省或省内外县(市、区)调入松木及其制品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征得市林业植物检疫部门同意,并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后,经调出地县级以上林业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三、外省或省内外县(市、区)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应在货到次日起3日内报请市林业植物检疫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松材线虫病发生区调入松木及其制品。

五、通过公路、邮寄等途径调出本市的松木及其制品,所有承运单位或个人必须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承运或收寄手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随货运寄。

六、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将《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保存3年备查。

七、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车站、仓库、建筑工地、木材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等有关场所实施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八、公安、交通、工商、广电、电力、邮政、各家通信公司等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林业植物检疫部门做好检疫监管工作,各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松木包装材料执行就地销毁制度。

九、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对下列松木及其制品,可以采取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带有松材线虫及传播媒介昆虫活体的;来自发生区又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未办理运输证件,擅自调运的;其他违法调运或来源不明的。

十、违反规定收购、销售、存放、携带、调运、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林业植物检疫部门有权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本通告中所称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是指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     

十二、本通告中所指的松木制品包括各种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用品,如松木包装箱、电缆盘、光缆盘、地坪架、托盘、垫木、枕木等。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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