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首市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实施 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1196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9-25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8-09-25

关于印发《吉首市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实施 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25 00:00:00 字体大小:

JSDR—2018—01002

吉政办发〔2018〕23号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吉首市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吉首市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实施办法

为加快吉首新老城区提质改造,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我市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据《吉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吉政发〔2017〕9号)、《吉首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吉政办发〔2017〕16号)和土地收购储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参照《吉首市招商引资扶持与奖励政策》(吉办发〔2016〕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对不符合城市产业布局规划发展、环境保护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及长期处于停产歇业状态的企业,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依法推动企业退城。

(二)政府引导。市人民政府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为入园企业提供土地及产业奖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增强对入园企业的引导和服务,确保入园企业转型升级。

(三)统一规划。企业退城后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储、统一规划、统一利用。入园企业必须按照园区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有序入园。

(四)集约用地。将入园企业分类集中,按照入园企业投资规模和强度合理配备用地指标,确保土地效益和企业效益同步提升。

二、适用范围

吉首市大田片区、浪头河片区、竹园片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企业退城入园按照本办法执行。根据城市提质扩容、产业布局调整等需要,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组织机构

成立吉首市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骥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冰、吉首经开区党工委书记陈思保、副处级干部向清秀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经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食药工质局、市税务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吉首经开区管委会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

四、退城入园企业界定

(一)退城企业界定。符合下列任一项条件的企业均属于退城企业范围:

1.不符合吉首市城市总体规划;

2.不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长期停产歇业;

4.市政府依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符合退城要求的企业,应主动向吉首市企业退城入园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依法有序退城。对未主动申请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工作,督促和引导企业尽快退城。

(二)入园企业界定。退城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入园:

1.符合园区产业规划;

2.达到园区规定的投资规模(不含土地价款)、产值和税收等相关要求;

3.具备一定发展前景,正在生产的传统企业;

4.符合园区其他相关要求。

五、退城政策

符合退城要求的企业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申请退城。

(一)行政征收方式。依据《吉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实施行政征收,原则上统一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按照原土地性质对企业现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

(二)土地收储方式。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对企业现有土地进行综合评估,与企业具体洽谈收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收储土地。

退城入园企业原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按城市规划要求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拆和收储实际成本后溢价部分的80%注入我市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入园并自建厂房的企业转型升级和扩大再生产。

六、入园政策

(一)土地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价款)强度达200万元/亩及以上的入园企业,按照工业用地成本价25万元/亩供地(含三通一平);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价款)强度高于150万元/亩、低于200万元/亩的入园企业,按照35万元/亩供地(含三通一平);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价款)强度低于150万元/亩的入园企业不予供地,可租赁园区标准厂房。

入园企业建成投产时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的,按该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厂房租赁政策。入园企业选择租赁标准厂房的,标准厂房租金为:一楼7元/平方米/月,二楼5元/平方米/月,三楼4元/平方米/月,四楼、五楼3元/平方米/月。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实行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租金减免50%,第三年租金减免30%。项目投产后,在符合产业规划且环保、安评、消防达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在建成投产后提交开发区),年产值达3000元/平方米及年税收达500万元/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入驻前5年厂房租金全免,租金实行先交后返,第6年及以后每年租金按正常收取。

(三)产业奖补政策。按退城入园企业原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拆和收储实际成本后溢价部分的80%为基数,根据其建设和投产的进度从我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分四次给予奖励:企业开工建设后奖励30%,厂房主体建成后奖励40%,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奖励20%,投产后产值、产量、税收均超过原有规模的,再奖励10%。

入园项目建成并投产后,按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市级实得增量部分的50%比例从我市产业发展基金中给予奖补,连续奖补3年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四)用工政策。由园区组织对新进员工进行培训,对用工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新进员工前6个月给予每人每月400元补贴。

(五)融资政策。经企业申请,在企业正式投产后1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园区为企业积极协助对接银信部门,协助企业通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等方式解决企业的流动资金问题,担保费用由园区承担。

(六)其他。吉首市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园区对入园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跟踪服务,其间产生的行政收费除人防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外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七、入园流程

(一)申请。符合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可向吉首经开区提出入园申请。

(二)初审。吉首经开区按照入园的有关要求对工业企业入园申请进行初审,提出相应的入园意见。

(三)会审。吉首经开区组织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对企业的入园申请进行会审,确定入园方案。

八、入园区域

工业企业、三大片区仓储物流企业入驻吉首经开区,其他区域的仓储物流企业按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科学合理安排。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吉首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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