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690
- 文号:吉政通〔2017〕1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1-02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11-02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关停退养全市禁养区内畜禽 养殖场的通告
JSDR-2017-00010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关停退养全市禁养区内畜禽
养殖场的通告
吉政通〔2017〕15号
为切实保护全市水域生态,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9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9号)、《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首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17〕5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关停退养全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停退养范围
峒河流域、万溶江流域及两侧500米(不足500米的以两侧山脊为界)范围内,乡镇级河道及两侧50米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本市中心城区建成区、乡镇街道建成区、各行政村居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村庄);各级旅游景区(指国家等级景区和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各级文保单位、文保点和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等;生态景观控制区及公园、休闲区域;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块;国家级、省级道路(指铁路、高铁、高速、国道、省道)两侧100米范围内,县(市)级骨干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以上均包含立交桥的桥下空间区域。
二、关停退养对象
我市禁养区内未依法办理国土、规划、环评等手续,对全市饮用水源水体造成污染或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畜禽养殖场(户)。
三、关停退养时限
11月30日(吉政办函〔2017〕97号文件关停时限以本通告为准)。
四、关停退养及补偿
鼓励养殖场业主主动搬迁或关闭,对逾期仍未搬迁或关闭的依法依规实施强制关停。11月30日前主动搬迁或关停且自行拆除养殖设施,清理、无害化处置养殖污染物的养殖场(户),经农业、环保、畜牧等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验收合格的,养殖场业主可按养殖栏舍面积160元/㎡享受关停退养补偿,并按140元/㎡予以奖励;11月30后完成搬迁或关停的不再享受相关补助奖励。
本通告由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市农业局:0743-8222546,市畜牧局:0743-8520305,市环保局:0743-8222087)。
特此通告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