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吉首城区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人力三轮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041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03-30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03-30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吉首城区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人力三轮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30 09:53:16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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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吉首城区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人力三轮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吉政通〔2017〕5号

为优化吉首城区车辆通行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湘西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标准,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应按机动车管理规定登记注册,购买强制保险,驾驶人应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违者依法查处。

二、在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必须证照齐全有效,紧靠道路右侧行驶,严禁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戴安全头盔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违者依法查处。

三、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严禁在禁行路段禁行时间内行驶。目前吉首城区禁行路段为人民路(火车站路口至市地税局路口)、世纪大道、建新路、团结路、武陵路,禁行时间为07:00-23:00。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人力三轮车依法从严查处。

四、对非法营运、无牌无证、使用假牌假证、非法安装伞具、非法销售的摩托车依法查扣,并从严处罚。

五、对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一律行政拘留,醉酒驾驶摩托车的一律追刑,攻击、谩骂、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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