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惠民殡葬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吉首市惠民殡葬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6 字体大小:
 (草案)

 

按照中央、省、州殡葬改革系列文件精神,为切实落实殡葬惠民政策,制定本细则。

一、《吉首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城乡居民自愿执行“两集中一统一”规定的(集中治丧、集中安葬、统一火化),享受本细则殡葬惠民补贴政策;经执法部门强制执行的,不享受殡葬惠民补贴政策。

二、所有进入挂榜山公墓的遗体由殡仪馆免费接运、抬运。

三、城乡困难群众(低保户、建档立卡户、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免火化费用;其他人员免50%火化费用。

四、城乡困难群众葬入公墓山基本公益性墓位,墓位费用减半收取;其他人员给予一次性1000元墓位补贴。

五、非火化区群众自愿火化火葬的,免火化费,并奖补2000元。

六、城乡困难群众在规定时间内,在惠民厅开展吊唁活动的免收吊唁厅租赁费用;其他人员集中治丧的,减半收取吊唁厅租赁费用。

七、不留骨灰、生态安葬的每例奖补3000元。骨灰寄存的,前三年免费。

八、在挂榜山坡脚设置殡仪馆公交接驳点,市民上挂榜山公墓进行治丧、祭扫,享受公共交通车免费接送;自行驾车前往者免收停车费用。

九、《吉首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登记在册的原“活人墓”,亲属自动拆除平毁并按规定葬入挂榜山公墓的,每例奖补3000元。

十、见义勇为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治丧基本费用(含接运、吊唁厅租赁、火化、墓位)全免。

本细则试行两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适时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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